周勇、李本清因保管不善,将位于大冶市东风路街道金湖大道49号一品人家18栋1单元401室,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》证号:大冶国用(2014)第0020110314-958号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。
特此声明
声明人:周 勇
李本清
2024年8月12日
周勇、李本清因保管不善,将位于大冶市东风路街道金湖大道49号一品人家18栋1单元401室,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》证号:大冶国用(2014)第0020110314-958号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。
特此声明
声明人:周 勇
李本清
2024年8月1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