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借身份证供他人开网店涉侵权被判担责

云上大冶报道(记者 熊业欣 通讯员 张国庆)出借身份证给朋友开网店,看似帮忙,实则埋下法律隐患。近日,市法院审结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,判决使用本人身份证注册网店的陈某,对店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,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6000元。该案明确了“谁登记,谁负责”的裁判规则,对出借身份信息参与经营的行为发出警示。

原告成都某科技公司系“叫叫”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,发现陈某在网络平台开设的“某教育视频”店铺,未经授权销售包含其“叫叫阅读”“叫叫识字”等作品的视频资源,售价低廉,并通过网盘传播。原告认为该行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,诉请停止侵权并赔偿6万元。

陈某辩称,店铺系朋友借用其身份证开设,自己未参与经营、未获利,对侵权不知情,并称自己亦为“受害者”。她表示,朋友起初同意赔偿,后失联,自身经济困难,并质疑成都某科技公司作品的权属及索赔金额过高。

法院审理认为,涉案网店经平台实名认证,登记经营者为陈某。尽管陈某主张身份证系出借,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实际经营者系他人,亦无法证明其对侵权行为不知情或无法控制。因此,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登记经营者,陈某应对该店经营活动负责。店铺销售侵权产品,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,陈某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
综合考虑作品类型、知名度、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,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法官提醒,在数字经济背景下,身份信息是认定经营主体的关键依据,具有专属性。出借身份证供他人注册网店,实则将自身置于不可控风险中。一旦发生侵权或债务纠纷,登记经营者难以免责,即便确属出借或冒用,也面临举证难、追偿难的困境。本案判决体现“谁登记、谁负责”导向,提示公众应审慎保管和使用个人身份信息,创业者须以真实信息合规经营,共同营造诚信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。

一审:璩 靓

二审:范先浩

三审:卫学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