曾自松、彭春娥因保管不善,将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金湖大道15号(梦湖苑)2栋1单元2102室,《不动产权证》证号:鄂(2018)大冶市不动产权第0006534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
声明人: 曾自松、彭春娥
2025年12月12日
曾自松、彭春娥因保管不善,将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金湖大道15号(梦湖苑)2栋1单元2102室,《不动产权证》证号:鄂(2018)大冶市不动产权第0006534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
声明人: 曾自松、彭春娥
2025年12月1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