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权证登记遗失声明(2025)第845号

吴金静、陈传江因保管不善,将位于大冶市东风路街道金湖大道49号一品人家14栋2单元602室,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证号:大冶国用(2014)第0020110314-739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
特此声明

声明人:吴金静  陈传江

2025年12月1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