曹大能、段秀梅因保管不善,将位于大冶市东风路街道怡和路15号五岳花园6栋2单元302室,《房屋所有权证》证号:02-14673、02-14674号和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证号:大冶国用(2011)第010202329-266号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明作废。
特此声明
声明人:曹大能 段秀梅
2024年5月14日
曹大能、段秀梅因保管不善,将位于大冶市东风路街道怡和路15号五岳花园6栋2单元302室,《房屋所有权证》证号:02-14673、02-14674号和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证号:大冶国用(2011)第010202329-266号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明作废。
特此声明
声明人:曹大能 段秀梅
2024年5月1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