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北光谷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,将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湖滨路4号,大冶国用(1994)字第010208304号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特此声明
声明人:湖北光谷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
2025年11月20日
湖北光谷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,将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湖滨路4号,大冶国用(1994)字第010208304号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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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11月2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