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声明(2026)第5号

吴凡业因保管不善,鄂(2024)大冶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029号不动产抵押证明第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
特此声明

声明人:吴凡

2026年1月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