姜亚芳、徐士豪因保管不善,将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城西路1号中卫﹒坑头商厦3栋2404室,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证号:大冶国用(2014)第0010160023-284号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
声明人:姜亚芳、徐士豪
2025年07月21日
姜亚芳、徐士豪因保管不善,将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城西路1号中卫﹒坑头商厦3栋2404室,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证号:大冶国用(2014)第0010160023-284号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
声明人:姜亚芳、徐士豪
2025年07月2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