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男子家暴致妻子轻伤二级获刑 检察官提醒:家暴不是家务事,达到一定程度就触犯了法律底线

云上大冶报道(记者 熊业欣)近日,市检察院提起的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,男子左某因殴打妻子陈某某致其轻伤二级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这一判决再次警示社会,家庭暴力绝非家务事,实施家暴可能触犯刑法,必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。

2024年8月的一天,左某与妻子陈某某在家中因离婚事宜发生争执,被闻讯赶来的左某母亲、大姐、三姐阻拦,陈某某与左母在房间拉扯中,左某情绪失控赶去用拳打、脚踢等方式对陈某某进行殴打,造成陈某某腰2椎体右侧横突骨折,腰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,经司法鉴定,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。

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,检察官详细审查了案件证据,多次询问被告人和被害人,充分听取双方意见,并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。

经审查发现,自从2021年女儿出生后,左某就对妻子陈某某有过多次轻微暴力行为,但未引起足够重视。此次伤害行为情节恶劣,对陈某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。案件承办检察官认为,左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考虑到左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,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,自愿认罪认罚,积极赔偿了陈某某的经济损失,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,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负责此案的检察官表示,家庭暴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,不仅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,破坏家庭和谐,也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安宁。许多人认为家暴是家务事,外人不应干涉,但实际上,家暴行为一旦达到一定程度,就触犯了法律底线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,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在司法实践中,对于家暴类案件,除考虑伤害后果达到轻伤程度结果外,还会综合多方面因素量刑,如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程度、认罪态度与悔罪表现、家暴次数与持续时间等。积极认罪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,取得被害人谅解的,在量刑时会酌情从轻处罚;若长期频繁实施家暴,会加重处罚。

一审:陈 雪

二审:范先浩

三审:冯一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