胡波因保管不善,将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莲花巷3号2栋2单元701室,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证号:大冶国用(1999)第010206256-5-31号不动产证书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
声明人: 胡 波
2026年03月11日
胡波因保管不善,将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莲花巷3号2栋2单元701室,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证号:大冶国用(1999)第010206256-5-31号不动产证书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
声明人: 胡 波
2026年03月1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