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声明(2026)第145号

大冶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因保管不善,将大冶国用(2000)第02012908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
特此声明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声明人:大冶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

2026年03月1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