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权证登记遗失声明 (2020)第357号

刘诗军、王满霞因保管不善,将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湖滨路37号10栋2单元302室,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遗失证号:大冶国用(2014)第010112202-6号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
特此声明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声明人:刘诗军

王满霞 

2020年8月31日

附件:

刘诗军王满霞2020遗失357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