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诗军、王满霞因保管不善,将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湖滨路37号10栋2单元302室,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遗失证号:大冶国用(2014)第010112202-6号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
声明人:刘诗军
王满霞
2020年8月31日
附件:
刘诗军王满霞2020遗失357号
刘诗军、王满霞因保管不善,将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湖滨路37号10栋2单元302室,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遗失证号:大冶国用(2014)第010112202-6号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
声明人:刘诗军
王满霞
2020年8月31日
附件:
刘诗军王满霞2020遗失357号